《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
因为“有法可依”,“人肉搜索”行为在徐州市境内,会有所收敛。不过,地方性法规的属性,使徐州地区以外喜好“人肉搜索”的人们,依然能在网络表达自己的情感倾斜,而且,即便徐州对“人肉搜索”说不,但并不妨碍当地网民用其他形式传递信息,将不便在徐州地区公布的“人肉信息”,由外地网民在外地公布出来。如此看来,法规貌似强大,在网络时代,BUG百出。
当然,于法制而言,公布任何未经本人允许的个人隐私,不论在哪种法律体系之下,都有违法之嫌。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徐州的立法,并无不当之处,甚至是对法制的完善作出的值得肯定的举措。在法制社会,完善法制本应获得叫好,但此举却引起舆论特别是网络声音的反弹,不得不让人对法制和法制环境产生困惑。
“人肉搜索”在国内的历史并不长。从其诞生之日起,这把双刃剑就既伤害了部分公民的个人权益,又挑开了蒙在极少权势人物丑恶嘴脸上的面纱。特别是在通过常规渠道不可得的情况下,公众只好利用网络的强大力量,用自己的方式,行使本可通过正常途径完成的监督权利。纵观近年特别是2008年以来的几宗备受关注的案件,“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成为主要的获证渠道。所以,禁止“人肉搜索”引起强烈反弹,也就不足为怪了。
与此相对应的是,1月16日上午,重庆市公安局将30名扒手分别押至市区4个人口最密集地区,请市民辨认和举报。不少市民对此举拍手称快。据已报道的信息基本上可以确定,重庆警方此举,实际上是另类的“人肉搜索”。一方面,在强调所谓的法制,另一方面,又在借法制之名亵渎法律。徐州禁止“人肉搜索”,市民暗竖中指;重庆大张旗鼓搞“人肉搜索”,市民拍手称快。对法制的完善和对法制的破坏,获得完全对立的票决,既属意外,又在情理之中。
法制的好处自不待言,谁都渴望过有法律保障的平静日子。但现在公众宁可牺牲法制进程,也要获得短暂的快感,除去法制观念与普法成果报告并不一致以外,还说明法制环境遭遇破坏。这一点,从日前网友自发组织制订的“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就可以看出来。在该“公约”中,要求“网友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但紧接着,又特别说明“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前两条的约束”。这种自相矛盾与公约概念相冲突的条款对立性的存在,就已经完全显现出公众渴求法制却自觉远离法制的困惑与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