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向“华硕笔记本事件”入狱的当事人黄静发出回函,称因华硕公司拒绝由中消协进行调解,因此中消协建议黄静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问题。
在黄静向中消协请求立案调查华硕对进行消费欺诈的10个工作日后,黄静律师团收到了中消协发来的回函,回函中写道:黄静同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社会团体,有对消费争议进行调解的职能。但调解的前提必须是争议双方自愿,华捷联合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此为华硕在北京的分支机构)从媒体得知你委托律师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立案调查申请的消息后,主动向中消协来函,明确表示愿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所以中消协不能对你们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收到中消协的律师函后,黄静的律师团向记者表示,他们认为中消协的回函有不妥之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2条规定,黄静此前申请中消协对当年华硕笔记本中的问题cpu事件进行立案调查,而中消协没有调查事实就直接选择调解,且因另一方不接受调解而作罢,显然不合适。
昨晚,华硕给记者发来短信称,华硕尊重中消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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